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

列印時間:113.05.18 22:47

相關法條

發文字號: (79)法律字第 4884 號
民法 (民國 74 年 06 月 03 日) 非現行
第 95 條
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,其意思表示,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,發生效力。
但撤回之通知,同時或先時到達者,不在此限。
表意人於發出通知後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,或其行為能力受限制者,其意
思表示,不因之失其效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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